张政办发〔2024〕83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镇住宅小区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4日
张掖市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供业主或使用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包括集镇、中心镇、集中搬迁安置点住宅小区。
第三条??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政府及部门职责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其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要求;
(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消防业务经费;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或者志愿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综合救援、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等工作,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
(六)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
(七)加强对住宅小区内住宿、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和群租房的消防安全治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指导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工作,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开展住宅小区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以及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住宅小区消防安全职责,督促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等工作;
(三)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消防安全管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住宅小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依据工作职责承担在住宅小区消防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和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指导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展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工作;负责住宅小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住宅小区消防设施及场地、消防通道和电动车充电场所的规划审查工作;按职责范围依法对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住宅小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内容,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中核定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八)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范围依法做好与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相关的执法工作;
(九)供水、供电部门应当确保住宅小区消防供水、消防供电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专业运营单位在住宅小区的管道井等区域内进行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和维修时,应当规范施工,不得破坏住宅小区原有的消防安全条件。
第六条??鼓励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的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对涉及的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六)住宅装修应当符合防火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履行“发现、劝阻、报告”职责,对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报告;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五)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二)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划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区,明确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
(三)根据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微型消防站),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建立专职消防队;
(四)每月对居民住宅小区(楼、院)、村民集中居住区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应当规范设置车辆停放、充电场地,按标准配备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充电。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充电或者进入载人电梯。
第十三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应用大数据、物联网技术,采用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火灾自动报警、电气火灾监测、电动车智能充电设施、电梯控制系统、消防设施器材传感器等技防、物防措施,提高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等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或者家庭财产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或者家庭财产保险。
第四章??隐患防范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服务区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
住宅小区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内的共用消防设施,由建设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未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业主按照相关规定筹集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关规定和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其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第十七条??高层住宅建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消防控制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应当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设施的功能,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依法负有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关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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