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掖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4日
张掖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全社会卫生健康管理,提升全民健康管理水平,保障全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爱国卫生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含农村改水改厕)和卫生创建、健康教育与促进、烟草烟雾危害控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社会健康水平与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第六条每年四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月,应当集中宣传爱国卫生知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每周星期五为环境卫生整治日,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
第七条 市、县区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当地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一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区爱卫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团体制定和执行本系统爱国卫生工作计划;
(四)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全民健康教育、卫生(健康)城镇创建和农村户厕改造技术指导等活动,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五)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协调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群防群控、重大自然灾害的卫生防疫工作等。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并定期考核;
(七)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爱卫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处理爱卫会日常事务及管理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爱国卫生和疾病防控方针、政策;
(二)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承办市爱卫会各项计划、决议、决定、表彰奖励等事项督办;
(三)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起草文件,承办会议;
(四)深入推进健康城镇和健康细胞建设,组织全市开展卫生城镇、卫生村、卫生社区、卫生单位创建工作;
(五)协调开展农村户厕改造技术指导,组织动员群众广泛开展“除四害”工作;
(六)推动环境卫生整治,开展全民爱国卫生教育和群众性卫生监督,组织检查卫生效果评价;
(七)协调督导各行业和县区爱卫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第八条 各级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制。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广旅游、市场监管、体育等行政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发生公共卫生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各级爱卫会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措施,动员单位和个人开展以提升环境卫生质量、培养文明卫生习惯、强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的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履行爱国卫生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维护和保持公共场所、大街小巷及室内外的卫生整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参加健康教育工作,参与爱国卫生月和其他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二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预防控制工作按照《张掖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张掖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中的职责规定,大力推进控烟履约行动和无烟党政机关等无烟环境创建管理工作。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爱国卫生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各级爱卫会对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定期对本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当地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各级爱卫会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查处,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第十八条凡未按期、按要求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或者在爱国卫生工作评比、检查中未达到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经市、县区爱卫会批评教育后拒不整改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于曾经获得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原评定单位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荣誉称号、撤销表彰奖励。
民委员会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拒绝、阻碍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公然侮辱、威胁爱国卫生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或对监督人员、举报人员进行殴打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读:《张掖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