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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索引号
620700040/2022-00050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12-01 18:00:11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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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及其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安全生产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市、县两级党委要确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乡镇(街道)安委会主任由乡镇(街道)党委书记担任。

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党委及其工作机关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党委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四)支持人大和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和监督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科学配置职能和编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六)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述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各级党委常委会成员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本级党委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二)督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四)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统战、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落实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动员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监察,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纪行为;

(二)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各级党委组织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任职考察重要内容,作为评价和奖惩使用干部的一项约束性指标;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九条各级党委宣传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本级宣传教育总体规划之中,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宣传计划、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在文明单位考核中,强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关键性指标的硬性约束,实行较大以上事故“一票否决”。

第十条各级党委统战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适时向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二)负责收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建议,发挥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

(二)在综治(平安建设)考核中,强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关键性指标的硬性约来,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三)组织、协调危险物品监督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管控。

第十二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安全监管体制建设,科学核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下属事业单位;

(二)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负责将安全生产职责纳入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

第十三条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二)参与制定农村农业安全生产政策,协助建立健全农村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

第十四条各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指导网络媒体依法公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事故调查报告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二)协调网络媒体开展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三)依法处置属地网络媒体单位利用安全生产问题恶意炒作和进行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章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省、市(州)政府依法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规草案、制定安全生产政府规章;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检查、督促、指导班子成员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相关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展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六)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批准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制度、奖励制度,将安全生产作为政绩考核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

(八)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统筹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科学设置与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内设机构和支撑保障单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队伍。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全体会议,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职责规定范围内,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接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管。

第四章考核考察

第十九条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定期对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党委、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建立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建立完善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二十二条在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将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二十三条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或者作为优秀公务员、劳动模范等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凡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当年不得参加评先树优。

第二十四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后,由本级安委会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抄送本级组织部门。

组织部门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一项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对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按本实施细则落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3年评比、表彰奖励1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第二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区、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干部,上级党委、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为先进的地区、部门(单位),应当对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纪律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一)未按规定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章所规定职责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三十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因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

导致本地区(分管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本地区(分管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第三十一条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州)、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街道)年度内不能参加评先树优活动,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予提拔重用。

第三十二条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期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三十三条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存在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市(州)党委和政府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安委办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8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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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http://www.zhangye.gov.cn/zyszfxxgk/fdzdgknr_5657/qtfdzdgknr/zcjd_5702/202203/t20220325_817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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