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第二条张掖市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市林草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由市自然资源局领导和管理,为正县级。
第三条市林草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定全市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相关行业标准和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拟订造林绿化的中长期规划、重点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市森林、草原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家级、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拟订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相关标准、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编制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提出新建、调整全市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七)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工作。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的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发展管理、林产品质量监督和综合开发利用工作。
(九)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古树名木保护、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部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安全生产。
(十一)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资金、资产管理工作。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中央和省、市林业和草原资金。管理市级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级规划的林业和草原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拟定全市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承担林草信息化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办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和林业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等国际公约履约等相关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
市林草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第四条市林草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拟订、监督和执行机关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负责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机要、信访、文书档案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文秘、会务综合工作。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政策、法规建设的意见建议,承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公务员、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机关以及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人员编制、工资福利、人才队伍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工人岗位培训等工作。负责全市林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负责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和部门预算。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和省市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项目的谋划、储备、申报和争取落实。负责林草系统内统计信息、审计稽查、计划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造林绿化科。起草全市国土绿化重大政策。制定造林绿化的中长期规划、重点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制定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等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办履行防治荒漠化公约相关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
(五)森林资源管理科(市林政稽查大队)。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森林、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承担林地林木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国家级、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森林资源。拟订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负责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督察、督办重大行政案件。承担行政审批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站建设和管理。
(六)草原管理科。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承担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
(七)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科技信息科。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预防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信息化建设和宣传工作。承担有关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市林学会的工作。
(八)自然保护地管理科。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和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提出自然保护地的新建、调整及晋升、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利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办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相关工作。按照事权划分,承担祁连山国家公园涉及我市的相关工作。
(九)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科。承担集体林权制度、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和草原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林业产业发展、林下经济和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承担国有林场管理和改革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负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
第五条市林草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机关事业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保留机关后勤事业编制2名。
第六条市林草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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