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预防治理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义务告知书'>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日期:2024-10-29
广大医务工作者、托育机构从业人员: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和《甘肃省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全面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请广大医务工作者和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熟知并做到以下几点:
一、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报告的义务。
二、在工作中发现有以下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九种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 和检察机构(检察服务热线12309)报案或举报,同时报辖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14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14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三、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四、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私自传播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六、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我们共同的愿望,让我们共同落实好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形成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浓厚氛围,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