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期:2024-08-22
根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现将张掖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职责和执法依据清单公开发布。
一、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二)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三)负责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四)负责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五)负责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六)负责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七)负责市级慈善组织认定。
(八)负责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九)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十)负责婚姻登记检查。
(十一)负责收养登记检查。
(十二)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检查。
(十三)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检查。
(十四)负责临时救助检查。
(十五)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检查。
(十六)负责经营性公墓设置的审批。
(十七)负责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负责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负责对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负责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负责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负责对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负责对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负责对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负责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十八)负责对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十九)负责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二十)负责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负责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负责对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负责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负责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负责对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负责对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负责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负责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二十一)负责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二十二)负责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二十三)负责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二十四)负责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两类情形的处罚。负责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负责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二十五)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二十六)负责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处罚。
(二十七)负责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等二类情形的处罚。负责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负责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二十八)负责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十九)负责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十)负责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等三类情形的处罚。负责对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对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对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三十一)负责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等七类情形的处罚。负责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对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对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对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的处罚、对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对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对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三十二)负责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等四类情形的处罚。负责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对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募捐的处罚、对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三十三)负责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三十四)负责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等两类情形的处罚。负责对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三十五)负责对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处罚。
(三十六)负责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处罚。
(三十七)负责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三十八)负责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六类情形的处罚。负责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处罚、对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处罚、对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处罚、对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处罚、对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处罚、对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三十九)负责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四十)负责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四十一)负责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二、执法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等法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3.《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5.《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甘肃省公墓管理办法》《张掖市殡葬管理办法》
6.《地名管理条例》《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张掖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张掖市街路巷楼门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
7.《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甘肃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
9.《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张掖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张掖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张掖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办法》《张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甘肃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
10.《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1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3.《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15.《志愿服务条例》
16.《彩票管理条例》
张掖市民政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