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期:2024-10-21
提取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缴存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本市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的;
(十)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
提取条件、资料及额度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缴存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未质押金额。
提取额度:同一套住房提取额加贷款额合计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总价。
办理要件: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提取配偶公积金时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或户口簿
3.银行借记卡
4.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不低于房价20%的首付款票据。
(2)购买存量房的,提供存量房备案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契税税收完税证明。
(3)购买单位自建住房、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住房的,单位需提供政府部门审批文件和购房职工花名册等备案资料,职工需提供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和不低于房价20%的首付款票据。
(4)购买新农村住宅楼的,提供职工或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建设单位出具的购房合同(协议)和不低于房价20%的首付款票据。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职工或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工程概预算及规划、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职工或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或街道出具的建房证明及建造、翻建住房时的工程概预算。
(6)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缴存人或配偶名下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安全鉴定报告、工程概预算。
二、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个人账户封存后,凭缴存人有效身份证可销户提取。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缴存人有效身份证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可销户提取。
四、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个人账户封存后,提供缴存人有效身份证及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签证可销户提取。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缴存人及配偶可申请用住房公积金未质押金额以按月划扣或部分提取等方式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办理要件: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提取配偶公积金时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或户口簿
(二)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
1.偿还甘肃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可向缴存管理部或贷款管理部提出申请,管理部工作人员通过“甘肃省住房公积金区域一体化协同共享平台”以按月划扣、按年划扣或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方式偿还。 ????
办理要件: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提取配偶公积金时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或户口簿
(3)《住房公积金异地月冲/年冲还贷签约协议书》或《甘肃省住房公积金业务协同办理申请表》
2.偿还外省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未质押金额用于偿还近12个月实际还款额,且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缴存人可在缴存管理部办理或在贷款管理部“跨省通办”窗口办理。
办理要件: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提取配偶公积金时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或户口簿
(3)异地公积金贷款时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4)近12个月实际还款明细
上述住房贷款资料只在第一次提取时提供,再次提取时只提供近12个月的实际还款明细。
(三)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
缴存人及配偶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未质押金额用于偿还近12个月实际还款额,且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办理要件: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提取配偶公积金时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或户口簿
(3)购房合同
(4)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5)近12个月实际还款明细
上述住房贷款资料只在第一次提取时提供,再次提取时只提供近12个月的实际还款明细。
六、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办理要件: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提取配偶公积金时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或户口簿
3.租房证明材料:
(1)租住公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票据,提取额度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缴存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承诺书(无法通过联网核实的,需提供无房证明),提取额度按市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
(3)新市民、青年人及多子女家庭租房的,提供缴存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承诺书(无法通过联网核实的,需提供无房证明),对于租赁行为已在租赁网签平台备案,实际支付租金可核实的,按照缴存人实际租金提取。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个人账户封存后,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有效身份证和死亡职工的单位介绍信可销户提取。
八、缴存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要件: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缴存人本人书面申请
3.单位或街道出具的当年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九、本市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范围:缴存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缴存人父母、配偶父母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分摊的费用。
办理要件:提供缴存人有效身份证(提取配偶公积金时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电梯增设项目协议或方案、房屋产权证书、结婚证或户口簿。
提取金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十、其他符合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含辞职、解聘、开除公职及自动离职等),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凭有效身份证销户提取。
(二)个人长期封存账户销户提取的,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长期封存账户信息修改及提取销户面谈承诺书》后办理销户提取。
业务办理渠道、流程及时限
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缴存人可通过登录张掖市政务服务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厅或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线上服务渠道办理。线上提交的要件资料,能够通过联网核查的,无需缴存人提供纸质材料。
(1)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
(网址:https://www.zyzfgjjwt.com/welcome.do)
(2)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打开微信搜索“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关注公众号)
(3)张掖公积金手机APP(用浏览器直接扫描张掖公积金手机APP二维码或在安卓应用市场搜索“张掖市住房公积金”进行下载)
2.窗口办理:缴存人可通过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窗口办理。
办理流程:缴存人通过线上服务渠道填报相关信息或持要件材料到管理部窗口,管理部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审核通过的,办理提取手续;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不能办理的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实时办结;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温馨提示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只能进行按月划扣或部分提取还贷,不能销户提取;同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不得申请购房提取和商业住房贷款的还贷提取。
(二)已质押的住房公积金不得提取(借款人和配偶申请提前结清剩余贷款本息除外)。
(三)个人保证担保贷款的担保人,可申请部分提取,不得销户提取。
(四)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产权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性用房及偿还该类不动产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的,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公积金划扣还贷资金应冲还贷款本息,其他情形的提取资金应划入缴存人本人银行账户。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人民法院扣划等特殊情形不能划入职工本人账户的,划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后,撤销备案购房合同的,提取资金应予退回。
(七)缴存人可就近选择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的任一管理部办理各类提取业务。
(八)对提供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员,中心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并实施联合惩戒。
1.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网站、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
2.微信或支付宝“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
3.甘肃政务服务网、甘快办APP
4.微信或支付宝城市服务
5.12329服务热线
6.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
(网址:https://www.zyzfgjjwt.com/welcome.do)
7.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
8.张掖公积金手机APP
9.各管理部服务窗口
服务热线和业务咨询及监督投诉电话
服 务 热 线:12329 ??????????市直管理部:8215917
甘州管理部:8226519 ???????? 临泽管理部:5527452
高台管理部:6624132 ???????? 山丹管理部:2720008
民乐管理部:4425653 ???????? 肃南管理部:6121798
监督投诉:8236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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